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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



理事会职责

一、制定、修改章程;

二、选举、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
三、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,包括资金的募集、管理和使用计划;

四、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;

五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六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;

七、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;

八、听取、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,检查秘书长的工作;

九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十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监事会职责

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,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。

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,忠实履行职责。监事会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,并应当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、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。

秘书处职责

一、秘书长主持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;

二、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;

三、拟定资金的筹集、管理和使用计划;

四、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审批;

五、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六、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,报理事会审议决定;

七、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,报理事会审议决定;

八、审议和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九、执行基金会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权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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